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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應急管理廳政務督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甘肅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確保工作部署落實到位,依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3號
),結合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圍繞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要求,既督任務、督進度、督成效,又查認識、查責任、查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遵循依據明確、突出重點、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廳辦公室負責政務督查的統籌協調、立項交辦和臺賬管理,各處室(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督查事項的承辦工作,承擔督辦事項的辦理和結果反饋。
第五條 涉及多個處室(單位)辦理的事項,以廳領導明確的牽頭處室(單位)作為承辦部門;沒有明確牽頭處室(單位)的以廳領導簽批的第一個處室(單位)作為承辦主責部門,主動協調其他有關部門落實督查事項,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負責梳理分解落實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督查事項,明確責任人、工作措施、辦理時限,建立工作臺賬進行管理。
第三章 督查范圍及內容
第七條 省應急廳政務督查工作重點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有關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大決策部署;
(二)應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確定的有關事項;
(三)應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涉及省應急廳批示事項;
(四)廳黨委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等會議研究確定的重要事項和省應急廳主要領導批示事項及其他領導安排的督查事項;
(五)省應急廳承擔的省人大議案和省政協提案辦理事項;
(六)省應急廳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七)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求辦理的督查事項;
(八)駐廳紀檢監察組要求督辦的事項;
(九)涉及省應急廳職責的社會關切、群眾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信訪事項;
(十)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第八條 根據政務督查事項的重要性和緊急程度實行分類督查。
(一)專項督查。對應急管理部交辦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的重大緊急事項實行專項督辦,全過程實時跟蹤督辦。
(二)重點督查。對應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及省應急廳重要事項、重點工作,應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應急廳主要領導批示事項實行重點督查,按時間節點適時調度辦理情況。
(三)定期督查。對長期性、階段性的重點事項每月調度、定期督查。
第九條 政務督查對象為省應急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必要時可直接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延伸政務督查。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條 主要采取書面督查、電話督查、實地督查等方式開展。
(一)電話督查。對緊急督查事項,廳辦公室可電話通知承辦處室(單位)抓緊辦理,并跟蹤了解事項的進展情況。
(二)書面督查。對重大督查事項,廳辦公室以《甘肅省應急廳政務督查通知單》形式書面通知承辦處室(單位),明確提出辦理時限和要求。
(三)實地督查。對確有需要的,可以到相關處室(單位)和基層應急管理部門、企業開展實地督查。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立項交辦。廳辦公室對符合列入政務督查范圍的事項,經廳領導或廳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定同意后,明確承辦單位、協辦單位、辦理時限等,交辦承辦處室(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承辦處室(單位)收到交辦的政務督查事項后,應當認真研究工作措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并形成辦理報告。
承辦處室(單位)及具體工作人員承辦政務督查事項時,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廳保密制度。
第十三條 催辦。廳辦公室對督查事項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加強督促催辦,及時提醒承辦處室(單位)按時辦理。
第十四條 反饋。對即知即辦事項,承辦處室辦理完成后立即向廳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對長期性、階段性的事項,承辦處室每月月底反饋辦理進度;對其他事項,承辦處室辦理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廳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備查。
第六章 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 各處室(單位)收到督查事項后,應當按要求及時辦理。
(一)特別緊急事項,按要求迅速辦;
(二)緊急事項,辦理時限為1-3個工作日;
(三)一般事項,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四)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事項,按要求時限辦理。
未能按時落實或辦結的,應當提前書面報告未辦結原因、進展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對特殊事項,特事特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廳政務督查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各承辦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督查事項落實的主要責任,相關承辦人員為督查事項落實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廳辦公室每半年對處室(單位)承擔的政務督辦事項辦理情況通報一次。對督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不按要求報告落實情況的,視情節嚴重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構成違紀的,移交廳紀檢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政務督查事項辦理情況納入各處室(單位)年度考核、評先評優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肅省應急廳政務督查通知單
甘應急督字【】第 號 年 月 日
XX處室(單位):
根據
,
請你處室(單位)于前,將XX事項
辦理完畢,并將有關情況按《甘肅省應急管理廳政務督查工作辦法》要求反饋廳辦公室。
聯系人: 電話: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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