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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堅持把安全作為發展的前提、把發展作為安全保障,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扎實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全省新型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堅決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抓好“兩抓一推” (抓隱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教育培訓、推動安全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轉型)等重點工作,強化各項安全防范責任措施落實,嚴防各類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省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省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范;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2.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3.組織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提請省政府掛牌督辦。
4.督促檢查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組織行業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5.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工作,并向省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6.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
(一)省委辦公廳。
1.服務省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傳達學習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的具體措施。
2.服務省委關于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督促各級黨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組織開展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專項督查。
3.負責省委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批示的轉達和催辦落實。
4.圍繞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動態、綜合調研,承擔省委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文稿的審核把關工作。
(二)省政府辦公廳。
1.負責省政府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傳達學習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的具體措施。
2.負責省政府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批示的轉達和催辦落實。
3.承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關于安全生產文件的審核把關工作。
4.會同省安委辦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進行專項督查。
(三)省委組織部。
1.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考察、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參與對省直有關部門和市(州)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履職情況的考核,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2.指導各級黨組織做好對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領導班子的選任工作,優先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人員。
3.把安全生產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組織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專題培訓。
4.支持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業績的公務員進行獎勵;配合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定的公務員實施懲戒。
5.在研究有關部門“三定”規定時,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
6.審核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關系,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建設,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四)省委宣傳部。
1.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宣傳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重大安全生產活動、重大事項和先進典型。
2.將安全生產納入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規劃。
3.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輿論監督。
4.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報道生產安全事故,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及社會穩定。
5.負責指導監督新聞出版機構、電影放映單位落實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印刷業、電影業安全生產。
(五)省委政法委。
1.負責推動全省平安建設工作。
2.將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納入政法干部教育培訓內容。
3.持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平安甘肅考核體系。
(六)省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上申報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中央預算內投資,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研究安排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所需省級預算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4.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智能化建設改造,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5.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6.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省教育廳。
1.負責全省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加強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直屬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驗室、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3.加強安全與工程科學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人才。
4.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各校抓好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5.督促各類學校加強校辦企業的安全管理及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存儲、使用和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園內教學樓、公寓等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督促各類學校加強對教學樓、學生公寓、食堂餐廳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7.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省科技廳。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4.在全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九)省工信廳。
1.指導工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負責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依法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行業規劃和布局。制定化工園區認定條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6.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7.負責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省公安廳。
1.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指導、協調、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3.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導督促基層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
5.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6.負責公安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省民政廳。
1.負責全省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3.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安全規章、行業標準并監督實施,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
4.指導監督有關慈善、捐助等有人員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
5.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省司法廳。
1.負責有關安全生產的市州政府規章和省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向省政府申請復議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3.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規劃,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工作;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5.負責全省監獄、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隱患,防范安全生產事故。
6.負責司法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
(十三)省財政廳。
1.落實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稅政策,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能力建設的支持。
2.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支持力度,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管執法經費、專業化隱患排查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十四)省人社廳。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相關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含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2.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4.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工作。
(十五)省自然資源廳。
1.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必要的空間需求和時序安排。依法指導市縣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中統籌安排管道發展規劃,依法依規推進管道建設規范化管理。同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2.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采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3.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越界勘查、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越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4.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負責監督礦山企業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制定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并監督實施。
(十六)省生態環境廳。
1.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防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2.監督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工作。
3.負責尾礦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4.牽頭協調相關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處置工作。
5.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七)省住建廳
1.依法對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擬訂建筑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等的安裝、使用。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3.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規劃區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等安全運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加強對外省在甘從事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安全監管。加強全省住建系統安全監督機構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指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十八)省交通運輸廳。
1.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等工作。負責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下級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5.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負責查處、打擊船舶超載、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客運車輛、旅游包車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工作。
7.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8.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9.聯系指導郵政管理部門做好全省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10.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11.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省水利廳。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
3.負責河道采砂活動監督管理和檢查;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
4.負責水利工程驗收、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等工作。
5.加強城市防洪安全指導,整治擠占排洪通道、破壞防洪設施的行為,嚴防人為因素影響公共安全。
6.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7.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8.負責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省農業農村廳。
1.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實施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
2.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水庫水域漁業船舶及船員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4.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承擔獸藥、飼料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農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及農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十一)省商務廳。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二)省文旅廳。
1.負責文旅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文旅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組織制定文旅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品經營活動的舉辦方或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負責文旅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主管單位和活動主辦方,加大重大文化活動、基礎群眾文化活動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做好全省假日旅游和紅色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負責旅行社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景區內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應急救援工作。
5.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負責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6.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7.負責文旅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三)省衛生健康委。
1.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督促職業病體檢、診斷機構規范檢查、診斷和救治工作。
2.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4.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二十四)省政府國資委。
1.負責指導督促省屬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省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省屬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進行考核。
3.參與或組織開展對省屬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省屬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督促省屬監管企業落實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五)省林草局。
1.依法履行林業、草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業、草原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等相關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落實森林草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火災早期撲救等工作并督促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3.負責林業行業及草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六)省市場監管局。
1.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3.負責對全省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
4.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對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于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5.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6.配合有關部門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7.結合實際,抓好安全生產“兩抓一推”等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8.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七)省廣電局。
1.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省性重大宣傳活動,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應急電視頻道建設,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2.指導廣播電視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督促廣播、電視等媒體開設安全生產專欄,采用生動活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八)省體育局。
1.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負責監督指導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負責體育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九)省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3.指導市(州)、縣(市、區)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團省委。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省青少年思想理論教育、宣傳文化活動內容,提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救援能力。
2.推進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創建工作。
3.協調處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并提出工作建議。
4.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志愿者工作。
(三十一)省婦聯。
1.加強婦女干部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技能。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依法參與有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二)蘭州鐵路監管局。
1.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鐵路運輸設備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鐵路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影響鐵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2.監督規范鐵路運輸和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實施情況,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3.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鐵路行政許可產品和許可企業。
4.負責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安全情況,負責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三)省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御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做好易燃易爆場所等相關領域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四)省地震局。
1.將安全生產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地震監測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3.制定全省地震應急預案,防范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加強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三十五)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
1.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監察,檢查指導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各級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3.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依法組織重大及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特別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
5.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
6.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應急值守、事故信息處置和煤礦安全生產隱患、事故舉報信息的接報工作。
7.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研究及成果推廣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8.指導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誠信體系建設、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三十六)民航甘肅監管局。
1.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監督轄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推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科技工作。
2.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資格、航空人員資格、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資格、飛行訓練設備及維修單位資格和民用航空產品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
3.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監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4.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和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民用航空業和通用航空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七)中鐵蘭州局集團公司。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2.負責權限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督促所屬單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負責權限內鐵路運輸調度指揮,承擔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公益性運輸、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4.負責管轄范圍內鐵路(含控股合資鐵路)新線投產運營的安全評估或預評估,負責路網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承擔管轄區域內相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權限內鐵路運輸裝備的購置、配置、處置,承擔設備運營維護管理責任。
5.組織制定并實施鐵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權限范圍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負責甘肅省境內鐵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八)省應急廳。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負責全省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綜合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煙花爆竹生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的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
6.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礦商貿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省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托承辦特別重大事故審批結案的有關工作,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8.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9.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
10.指導協調全省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標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11.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2.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3.依法對全省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4.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5.承擔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6.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數據收集上報,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九)省軍區。
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辦理省政府提出的軍隊支援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行動協調、報批事項。
(四十)武警甘肅總隊。
根據省政府或省安委會的請求,按有關規定參加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部門、單位,按照部門“三定”規定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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